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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二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号,牧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其所承包的草场上使用拖拉机非法开垦草原34.22亩,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开垦土地是用于种植葵花、玉米等农作物。2019年6月18日经呼和浩特奇利信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进行勘测定界,认定黄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为34.2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仁高娃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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