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4********,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擅自在**镇**村南山的林地内取土,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合计1.8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赵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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