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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强胜村江利屯“雷岭”速生桉林木出售给他人砍伐,后又雇请他人用钩机将该林地内伐根清理并种植甘蔗。经鉴定,被占用的林地为乔木林地,面积22.959亩,现状为其他无立木林地(种植甘蔗、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甜甜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507878****。

2.案件卷宗壹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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