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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被告人黄某某将敖汉旗**镇**村林场西侧坎子边林带生长的杨树从村民手中购买后,2017年将此处林带内的部分杨树砍伐,并将林地内的土地平整后耕种了农作物向日葵,2018年继续耕种了向日葵。经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地块系一般用材林地。经敖汉旗自然资源局查询,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有林地。经赤峰方正测绘有限公司实测,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0.59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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