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68********,汉族,初中肄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5日、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经补查,于2019年8月5日、10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新郑市薛店镇岗周村租用48.08亩耕地,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合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将租用的45.28亩土地实施水泥硬化,然后出租给商户从中牟利。其中,商户自己硬化2.8亩。经鉴定,占用的46.121亩耕地被硬化,目前无法耕种。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侯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