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密山市**林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林场(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委**组)。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密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密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为发展个人养牛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在密山市林业局二龙山林场施业区52林班1、5小班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逐步修建扩建牛棚、房屋和料场、蓄水池至现在的规模,至今仍非法占用,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司法鉴定人鉴定:牛棚、房屋和料场、蓄水池共计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555亩(1.837公顷);由于建设牛棚、房屋和料场、蓄水池,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A0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三部分占地共计消耗林木蓄积123.64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到案经过、密山市二龙山林场证明、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整改通知书、卫星遥感影像、养牛场全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无人机航拍图;
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纪某某、李某丙、江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
5.密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养牛场航拍视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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