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以转让方式取得赵某某位于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的砂场。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经赵某某介绍,以土地流转方式从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村民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处流转取得12亩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占用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上述土地用于采砂,对农业用地造成破坏。经白银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占用会宁县**镇**村集体水浇地、农村道路及国有河流水面进行开挖取砂活动,占用区域面积4299平方米(含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片区3937平方米,折合5.9亩),占用区域现场已无耕作层,且开挖深度平均6米,原有耕作层已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案件移送材料、白银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认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朝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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