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其与黄某甲、李某某共同承包的台安县**镇**村**林班**小班的林地用途,建设肉鸡鸡舍6栋、管理用房1栋,并铺设水泥地面。经鉴定,共占用林地24.102亩,改变林地用途,原有林地被严重破坏,已基本丧失原有种植条件。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及账目、网上电子银行回单、企业机读档案、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场卫星图等;
2.证人黄某甲、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调查鉴定报告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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