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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阿某,男,彝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31987********,小学文化,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现住乌兰浩特市**宾馆**室。因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4月因故意伤害被西双版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与任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黄某某和任某认为在乌市开投资公司可以赚钱,于是黄某某和任某接手了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某和黄某某到乌兰浩特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建立在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有办公位置以及原有客户的基础上开展对外资金行为的,黄某某和任某对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余留的且投资尚未到期结算的投资人承诺:所有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结算未到期的投资均由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来承担。黄某某和任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8日,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云南省蒙自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项目为名,在乌兰浩特市地区,聘用社会人员通过发送传单和打电话等方式宣传公司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案人员30人,涉案资金总计171万元,其向投资人承诺按月返还1%-1.8%不等的利息,到2019年1月10日以后,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始无法返还投资人利息和本金,并被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取缔,投资人的投资款本金至今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关于移交兴安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金融机构实事认定相关证据的函、非法金融机构认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宣传单、投资人员名单、信息服务合同及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 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张某甲、哈某某、丁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庞某某、温某某、安某某、左某甲 左某乙、宋某某、宋某、李某乙、董某某、吴某某、李某丙、于某某、张某乙、何某某、李某丁、孙某某、陈某某、于某某、郭某某、领某、李某、包某某询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黄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委托理财为借口非法吸收30余户公众存款达17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2019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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