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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永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雇佣林某某、吴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永安市开辉五洲凯旋门售楼中心二楼经营“福建老年报(永安)读者之家”期间,以缴纳费用投资购买海洋浓缩油等商品项目可以领取高额分红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予回报,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分发宣传单、分发小礼品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在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259670元,涉案投资人员268人,给投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29401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主动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涉案金额统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吴某甲、黄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通过推介会、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巧巧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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