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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9********,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湘潭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路**村**栋**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2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7日,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已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湘潭市雨湖区成立了湘潭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化妆品、民族服装服饰、电子产品、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湘潭**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前提下,以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西藏**食品有限公司(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另案处理)投资的名义,采用高息返利为吸引手段,向8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达392万元。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7月,在被告人黄某某担任湘潭**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向廖某某、万某某等7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达289.5万元,本金全部未偿付,已偿付利息13.38万元,实际损失金额276.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婷

检察官助理:谢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解放村148栋1号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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