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山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9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童某某(已判刑)夫妇自2004年开始承包经营涟源市老科协康复诊所,2010年该诊所更名为涟源市老科协康复医院,童某某继续承包,并担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黄某某负责管理医院财物。后黄某某与童某某以该医院购买设备、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以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大肆向附近居民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拆东墙补西墙,营造讲信用形象,所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被童某某用于还本付息、医院建设以及经营、包工程、开画院、开农家乐等,并损失殆尽。黄某某配合童某某以黄某某、童某某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117人非法吸收存款资金25447636元,目前确认截止2016年8月31日,共支付利息4840202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涟源市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老科协医院医保资金87万元及处置医院资产10万元归至市打非办专用帐户,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据、账本、银监局复函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童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梁某某、胡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兵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壹拾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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