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甲产生感情纠纷,携带一把剃须刀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区**栋**房、林某甲的表妹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处。
8时8分许,黄某某趁林某乙开门时,用剃须刀挟持林某乙,将其推入住处后锁门,并要求林某乙通知林某甲到场处理。期间,黄某某拿起该住处内的一把水果刀,继续架在林某乙的脖子上对其进行挟持。
10时49分许,到达现场处置的警察打电话给黄某某,林某乙趁黄某某接听电话时开门逃离现场。后民警冲进该住处抓获黄某某,当场起获作案工具剃须刀一把和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械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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