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2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温州**房开公司为了能够承接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邵某某(另案处理)让胡某甲(另案处理)送给该安置房建房小组成员的张某甲乐人民币(下同)9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但最终温州**房开公司未能承接该安置房工程项目。
为了讨回该90万元,2015年11月7日13时许,温州**房开公司人员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胡某甲,纠集了“阿云”(身份不明)等三名外来人员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西路*号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非法拘禁至开来的车内,并将张某甲分别带至浙江省永嘉县**立体城北侧**线旁半山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别墅旁马路尽头等处向张某甲讨要该90万元。期间,黄某甲等人有对张某甲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张某甲被迫给黄某甲等人写下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后黄某甲等人于当日17时许在温州市鹿城区**路路口将张某甲释放。随后,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0日将该90万元归还给了胡某甲(转账至姜某某农行卡),胡某甲于当日将该90万元转给了邵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温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相关材料(本案线索来源);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胡某甲、邵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黄某甲(律师)手机1586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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