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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方某某”)等人受陈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将被害人周某甲从本市新河镇一洗涤店带到汉川市**大酒店的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还钱,并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强迫周某甲打下10万元欠条,拘禁达3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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