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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小区及现住址地均为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个体。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索要欠款,在威海市环翠区水岸名居小区附近停车场对借款人曲某某进行殴打后,带其到威海市**路附近一无花果采摘园,又到黄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办公室,并要求曲某某打电话向亲属、朋友借钱偿还欠款,至当日九时方让曲某某离开。期间,在上述采摘园,黄某某对曲某某有殴打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曲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警记录、借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希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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