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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2********,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海门市********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于2017年11月某日,将被害人崔某某从海门市**镇**村**组的家中带至海门市**镇**村**组**号自家厂房,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白天将崔某某带在身边,晚上将其拘禁在厂房车间内共计4日,后崔某某趁机逃跑。

2.被告人黄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于2019年4月12日,将被害人崔某某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带至海门市**镇**村**组**号自家厂房,采用扣押手机等手段,白天让崔某某至海门市三星镇莱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打工挣钱还款,晚上将其带至自家厂房车间、海门市三星镇巨丰公寓租住地等地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拍摄崔某某的裸照并进行威胁。2019年5月21日崔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俊

代理检察员:朱玮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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