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现住蒲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存储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的位于蒲江县**镇**村**组**号附**号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成套枪支部件两件、射钉弹149发,铁砂一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成套枪支部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金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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