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现住个旧市**镇**村。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0年5月27日上午,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射钉枪一支,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二、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在个旧市卡房镇头道水上村后山及下村后山等地,用射钉枪猎杀了 “彪鼠”、“土画眉鸟”、“斑鸠”各1只,“黑头鸪”2只,共计5只野生动物。后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个旧市卡房镇头道水村委会茶叶冲岔路口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土画眉”鸟为白颊噪鹬,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经济价值300元;两只“黑头鸪”鸟分别为棕背伯劳、白喉红臀鹎,保护级别均为三有动物,经济价值均为300元;另一“斑鸠”为珠颈斑鸠,保护级为三有动物,经济价值300元;“彪鼠”为印支松鼠,无保护级别及经济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勘验、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违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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