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上午7时许,临澧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本县新安镇上坪村村民黄某某可能非法持有枪支。后民警赶往黄某某家中进行调查,黄某某主动承认其持有一支枪并自行从家中取出上交。经送检,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黄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枪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持枪许可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35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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