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长期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并藏于家中的地下室,后于2020年5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一支;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号),联系电话1315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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