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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将上一辈留下的一支“老式猎枪”持有放置于博罗县**镇**村委**小组其家中的上厅角落。2020年6月11日,因黄某某行动不便,经其决定,由其丈夫联系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向公安机关上缴该“老式猎枪”,并在接受公安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老式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孙家熙

2020年6月24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965****; 

      保证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355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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