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在办理公安部4·14专案时,发现平武县龙安镇居民黄某某涉嫌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遂请求平武县公安局协查。随后平武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平武县**镇**村**组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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