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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白云区**镇**巷**号,持有单管猎枪枪状物一支,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12号猎枪弹的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猎枪、猎枪弹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2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张。

3、缴获的赃物枪支、仿真枪和猎枪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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