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617,瑶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岭**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6月4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经常使用从其父亲处继承的一支砂枪用于打鸟等活动,并存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其家中卧室。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将该砂枪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砂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可利用火药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坚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刑事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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