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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长期持有自制火枪一支, 2019年10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该自制火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3.枪支鉴定结论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非法持有自制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检察官助理:黄茜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住恩施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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