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经过荷沙公路华严农场陈湾大队路段时,遇民警检查,民警当场从黄某某驾驶的鄂A****K的白色小轿车上扣押蓝色疑似枪支一把、银色子弹五颗。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可疑枪支、弹药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涉案财物处理登记表等物证、书证;2.扣押笔录;3.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鉴[2020]20号鉴定书;4.电子数据;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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