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6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为打野兔,在集市上购买枪支一支,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其所持枪支应依法上缴的情况下,仍将该枪支非法藏于其家中厕所内。2019年10月1日民警到黄某某家中调查时,黄某某将该枪支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某某所持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宜祥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4月30日
附项: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