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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盗窃罪,于1987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00年左右,在罗源县**村向其朋友索要了一把打猎的双管猎枪,拿到猎枪后一直将该猎枪存放于福州市**区**路***号**小区*座****店面*楼柴火间内,直至2019年1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民警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黑色弹夹、猎枪、子弹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全省常驻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辨认等笔录: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藏枪地点、涉案枪支、子弹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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