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镇五金店购买了两支制式气枪后藏于家中。2020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号车库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两支气枪。2020年11月5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气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两支制式气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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