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刘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指认枪支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777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管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龙正宗
检察官助理 :许雪薇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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