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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镇**村**组(原**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朝松村河边逮黄鳝时捡到疑似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一支,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原**村**组)的家中。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携带该疑似枪支与杨某某共同前往绵竹市齐天镇蒲柳村13组的竹林打鸟,后在黄某某上厕所期间,杨某某被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黄某某看到杨某某被民警挡获后主动投案,民警当场对黄某某携带的疑似枪支扣押并送检。2020年3月30日,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树斌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原**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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