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靖,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4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涉嫌非法携带枪支, 遂通知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到派出所后主动带领民警前往其家中承包的鱼塘边小屋内,将两只自己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主动上交给民警。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称,枪支系其在路边购买,用于鱼塘鱼苗保护。
经鉴定,从黄某某处查获的两支可疑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出于保护鱼苗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检察官助理:周虎兵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8张,具结书、评估意见书、武警部队证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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