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赖村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镇**村村民黄某某家中有枪支,赖村派出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一把鸟铳。经查该鸟铳为被告人黄某某于40年前请人制作,至案发后一直由黄某某持有。被告人黄某某未获得持枪许可相关,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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