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宁都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赖村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镇**村村民黄某某家中有枪支,赖村派出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一把鸟铳。经查该鸟铳为被告人黄某某于40年前请人制作,至案发后一直由黄某某持有。被告人黄某某未获得持枪许可相关,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