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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非法持有射钉枪打猎于2019年11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涟源市**镇**村的被告人黄某某携带“射钉枪”在彭家村附近的“祖板仑”山上打猎。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的老屋中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11月28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检查证、鉴定聘请书、鉴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电话:152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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