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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7********,哈尼族,文盲,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1时许,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在澜沧县**乡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时,从澜沧县**乡**村**寨被告人黄某某经常居住的窝铺中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所有的毒品海洛因109.2克、甲基苯丙胺2.78克,一并查获被告人黄某某藏于卧铺瓦片下面的改制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9.2克、甲基苯丙胺2.78克、改装射钉枪一支;2.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公(司)检(化)字【2019】219号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普公司鉴【2019】1633号枪支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枪支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9.2克、甲基苯丙胺2.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法院

检察员:黄源润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起诉书9份。

3.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9.2克、甲基苯丙胺2.78克、改装射钉枪一支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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