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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院**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社**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至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北一巷**号准备吸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搜查,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中搜出疑似毒品冰毒11袋,疑似毒品麻古3粒。经鉴定,其中9袋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粒疑似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共计3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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