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向“海康仔”购买6000元冰毒重约25克,600元麻古共20粒,于2020年4月26日13时许,民警在徐某某徐城镇木兰大道飞鼠酒店停车场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黄某某的身上缴获可疑冰毒4包(净重20.05克)、可疑麻古2包(净重1.65克),经送检, 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4小包、麻古2小包、手机2部、五羊本田摩托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2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于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9年6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4册436页,检察卷1册18页。

3.涉案冰毒4小包、麻古2小包、手机2部、五羊本田摩托车1辆(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