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桥**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巷**号**楼。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楼其住处,非法持有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在其床边桌子抽屉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两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经称量、鉴定,红色圆形片剂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5.82克;白色粉末为毒品氯胺酮,共计净重0.26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3、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上述地址,联系方式:1355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