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某手中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8.65克;从黄某某所在房间床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4.17克、用锡纸包裹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45克、用锡纸包裹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35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57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一袋,经称量,净重0.83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一袋,经称量,净重3.58克、灰色华为手机一部、人民币8815元。该案共查获海洛因14.43克,甲基苯丙胺4.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