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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卢某某要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联系买毒品吸食,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峰某某”(未查明身份),在得知“峰某某”处有毒品后,其将“峰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卢某某,后卢某某在“峰某某”处购买了30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抽样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称重指认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户籍资料、情况说明、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购买毒品海洛因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53页,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卢某某。

4.鉴定人名单: 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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