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无业,住四川省江安县**镇**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安县长江水域系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为常年禁渔区。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安县**镇**长江水域用剌网捕捞长江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剌网5副、手抛网1副、抄网1把、背篼1个;查获渔获物共计2.73公斤。经江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某在江安县**镇**长江水域使用的剌网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柳燕
检察官助理:梁小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7789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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