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第**队。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儋州海警局查获,同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儋州海警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黄某某驾驶“临01·0****”渔船从白马井洋浦港出发,同日23时许到达洋浦港外(N 20°08′,E 109°08′)附近海域,随即,黄某某驾驶“临01·03146”渔船并指挥该船船员王某某、陈某某、黄某甲使用船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网具进行3次单船拖网作业,捕获渔获物1200.2斤。因渔获物为易腐烂物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于2020年6月26日进行变卖,变卖金额为1551.1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渔船照片等物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海南省临高县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综合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二华
检察官助理:洪 纬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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