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禁渔期)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北江河支流高田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带三村河段(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河鱼1.12公斤。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起获鱼竿两条、水桶一个、电鱼机电池一个等作案工具以及被捕获的河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竿两条、水桶一个、电鱼机电池一个、捕获的十九条鱼;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关于黄某某涉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的证明》;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5.视听资料:抓捕、询问、勘查等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 何海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