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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违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进行捕捞,于2020年4月29日被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至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丹江类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在丹江类种质资源保护区均县镇洪家沟村河段水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下网捕鱼,捕获野生鱼12.7公斤,7月30日3时15分,黄某某被丹江口市公安局民警与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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