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特七”,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5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社区**。因涉嫌非法搜查罪,200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6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搜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已判刑)、樊某某等原上林县交通局交通规费稽征所职工在原“银茂大酒店”就餐,韦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也在该酒店就餐。之后,黄某乙等人先离开酒店。当天16时许,韦某某叫樊某某帮拆挂在酒店门外“庆祝八一”的横额时,周某某即责怪樊某某,后双方引起争吵打斗,黄某甲前去隔开时也被韦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围打。樊某某见状走开并驾车回沐新村告诉黄某甲家人,后黄某乙等一些亲属、村民及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陆续赶到现场。黄某甲见人多势众,以寻找打其的人为由,带领黄某乙等人,不顾酒店老板及在场公安民警的劝阻和制止,强行对五楼至三楼中的房间进行搜查。当发现韦某某后,黄某甲即将其交给公安干警带回派出所处理。
2019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金三角菜市对面的人行道被百色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8日,黄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黄某丙、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带领黄某乙等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超喜
2019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案件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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