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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9301970********,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街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1时许,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在楚雄市**镇**街集市被告人黄某某摆设的中药材摊铺上查获准备出售的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鳞片139片。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139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nissp,穿山甲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总经济价值为3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II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2月26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住址(联系电话:1376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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