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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开发区**街道******,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3月1日被扬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予以释放,并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从上海、北京等地非法收购象牙制品0.37千克,并准备制作虫具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象牙制品为现生象象牙,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417元。

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扬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及戴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人员及机构资质证书、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

5.扬州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搜查、扣押、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1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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