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北**号,住海南省琼海市**镇**街**店内。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实施非法收购、出售海龟、玳瑁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以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从李某甲(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玳瑁2只、绿海龟12只。
2.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以278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郑某甲(另案处理)玳瑁3只的、绿海龟10只,其中2只玳瑁系黄某某从李某甲处非法收购。
3.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以114035元的价格向郑某甲非法出售玳瑁7只、绿海龟49只,其中12只绿海龟系黄某某从李某甲处非法收购。
将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收购的玳瑁和绿海龟以海口**海洋之家水产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名义销售至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浙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处。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间,公安机关分别从蒋某某、李某乙、杭州市**动物园等处扣押涉案玳瑁5只和海龟6只。
经鉴定及认定,上述海龟均系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59只属于绿海龟Chelonia mydas,10只属于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其中10只绿海龟系成体,其余均系幼体,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Ⅰ。经认定,上述玳瑁和海龟价值共计41592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玳瑁和绿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入库单、发货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清单、涉案海龟照片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郑某甲、欧某某、郑某乙、蒋某某等人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黄某某手机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7.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范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补查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