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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2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好买家后,在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雅琳百货东沙村店和海珠区龙潭万年西街11巷,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和1300元的价格向社会不法人员购得黑斑双领蜥2条,并放在番禺区**坊**巷**号家中饲养,其后在百度贴吧上公开发帖试图出售牟利。2020年3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该黑斑双领蜥2条(价值人民币3000元)及黑栉尾蜥1条(价值人民币1500元)(均为活体)。经司法鉴定,上述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U盘1只。

3.依法扣押的作案联系用iphone xs手机一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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